津地税征[2007]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23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机关同时停止为纳税人代开地税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7]17号        2007-8-2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票据中心:

  为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时,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二、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包括: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上述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分为A、B两类: A类适用于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B类适用于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经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领购A类发票。

  四、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为机打发票,其中:A类发票开票软件应符合机打发票有关规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B类发票统一使用市地税局编制的开票软件,由纳税人从天津财税政务网下载安装(网址:www.tjcs.gov.cn)。

  五、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31元/份,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24元/份,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10元/份。

  六、医疗收费专用发票按照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由主管地税局负责发售。各主管地税局发售发票时,应当区分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混售发票。

  七、各主管地税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使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宣传。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网站发布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一个月;同时做好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情况调查,协助纳税人做好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准备工作。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由天津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纸质票样(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