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7
摘要: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榕税函[2023]24号     2023-2-27

福州市发改委:

  《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第116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充电平台企业通过月底汇总发票方式实现私家车充电桩桩主个税汇总代扣代缴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私家车充电桩桩主暂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范畴。

  同时私家车充电桩桩主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充电平台从事售电等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围,暂无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税务系统提供API接口支持,方便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直接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同时,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可直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套餐”功能,即可非接触式办理包括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发票申领等涉税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推进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领导署名:余茂铃

  联系人:林静婷

  联系电话:833723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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