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五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25
摘要: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五期,8月12日至10月25日(以下简称《清单》),本期《清单》共包括13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五期)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五期,8月12日至10月25日(以下简称《清单》),本期《清单》共包括13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五期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 1.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确保应减快减、应减尽减。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房屋减租的具体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房租减免的各类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减租工作,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对于尚未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不得观望不作为,不得层层等通知,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有政策要求,立即制定方案措施,从速落实,抓紧将减租红利惠及租户;已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要以“不漏一租户、不少一分钱”的高标准要求,对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排查,重点检查减租对象范围是否完整、减租期限是否准确、减租金额是否足额落实到租户。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的任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送减租工作总结。
2.进一步细化方案举措,以最大诚意助企纾困。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从租户角度出发,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执行政策口径,简化操作流程,公开张贴减租公告,主动对接服务租户,确保符合减租条件的租户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推诿塞责,出现政策落实“中梗阻”。针对减租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回避、不遮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解决。针对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减租难问题,国有股东要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尽力争取支持;针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减租难问题,“一房东”国有企业要研究减租政策直达实际承租人的政策申领机制,“二房东”国有企业要将已享受的减免租金和对应转租差价一并减免,未享受减免租金的要将规定期间的转租差价率先减免;针对不符合减租对象条件的困难企业或有关市场主体,要带着“温度”落实政策,耐心解释取得理解,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2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2]282号) 1.实施范围
(1)减免幅度: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2)时间范围:2022年10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结束。其中,开放式收费公路以货车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公路以货车通过ETC门架的时间为准。
(3)车辆范围: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货车。
(4)收费公路范围: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2.做好政策保障。要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对接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给予定向支持,适当降低融资成本。
3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22]104号)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港口经营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4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14项收费。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2号 1.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2.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3.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 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禁违规收费。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禁止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减轻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发挥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引导建设单位尽量压缩项目结算审核周期,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1.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9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1.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3.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4.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0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1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 1.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2.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3.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地方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交办运[2022]41号) 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农村客运稳定运营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制度,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用好用足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优先保障通村客运稳定运行,实现精准补贴、足额发放、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逐级构建农村客运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稳定运行情况与财政补贴挂钩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对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视程度,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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