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14
摘要: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             2023-11-1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市对住房信贷政策均做出了优化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商业住房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信贷政策调整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通知》第一点,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我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我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按照《通知》第一点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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