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18
摘要: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二、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财险司联系人:薛雨,010-66286575

  系统问题咨询电话:010-6628655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内涵外延,展现科技保险业务全貌,持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及服务水平,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一、一般说明

  (一)报表名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

  (二)统计内容:统计科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本统计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三)填报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四)报送口径:

  1.本统计表按照产品维度和保障主体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按照产品维度进行统计是指相关保险产品发生的所有业务均纳入统计。按照保障主体维度进行统计,是指所有与保障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科技活动及经营相关的保险业务原则上均纳入统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结合保障主体及保险标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保险业务是否属于科技保险,并纳入相关统计科目项下。

  第一部分(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按照保险产品维度进行统计。第二部分(科技活动主体保险业务)按照保障主体维度进行统计。对于组合类保险产品,按具体产品拆分填列;对于保障责任较为综合的保险产品,产品责任可拆分的按具体产品责任拆分填列,产品责任不可拆分的按主要产品责任归属填列。针对同一保障主体属于多个产业或领域、无法准确拆分的,按照其主要经营产业或领域进行归类统计。

  2.本表中科技企业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在库企业,填报时以上年末在库企业名单和当年新增在库企业为准。

  (3)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任一认定或评价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中,一项或多项认定评价的企业。其中,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指按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3.本表中科技企业分类标准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确定,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及自动化、其他等9类。

  4.本统计表科技保险业务承保和理赔情况包括“保单数量”“原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件数”“赔款支出”等统计指标,其统计口径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要求保持一致。

  5.本统计表仅统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

  6.未开展相关科技保险业务的公司,在表格相应单元格填写“0”。

  (五)报送层级。各保险公司需同时报送全国数据和省级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六)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各保险公司按月进行统计报送,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七)报送路径:通过“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科技保险业务模块报送。

  (八)数据单位:万元、件。

  (九)填报币种:人民币。

  二、具体说明

  1.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

  [1.1]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

  [1.1.1]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指为科技项目研发失败造成的费用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1.2]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指为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1.3]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指为关键研发设备本身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1.4]研发中断保险:指为科技研发项目意外中断后,恢复研发状态产生的费用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1.5]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指为科技成果转化失败造成的费用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1.6]其他:指其他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2]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

  [1.2.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指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2.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指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2.3]首版次软件综合保险:指为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2.4]其他:指其他为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3]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指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

  [1.3.1]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指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申请失败造成的费用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2]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指为知识产权所有人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产生的维权费用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3]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指为知识产权所有人被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指为被保险人非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指为被保险人履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款义务提供保证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6]知识产权职业责任保险:指为知识产权代理、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等利害关系人经济受损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7]其他:指其他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3.A]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指为海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因申请失败、侵权、被侵权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本项为单列统计项,不计入1.3的加总计算。

  [1.4]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人才、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1.4.1]网络安全保险:为网络安全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第三方责任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4.2]人才创业保险:指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人身安全、职业责任、创业失败经济损失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1.4.3]其他:指其他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人才、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2.科技活动主体保险业务。

  [2.1]科技企业保险业务:指为科技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任一认定或评价的企业等。

  [2.1.1]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包括软件、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等领域。

  [2.1.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包括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和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领域。

  [2.1.3]航空航天技术领域: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讯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等领域。

  [2.1.4]新材料技术领域:包括半导体材料生产技术等金属材料技术、高性能结构陶瓷强化增韧技术等无机非金属材料技术、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制备技术等高分子材料技术、介入治疗器具材料等生物药用材料技术、新型催化剂技术等精细化学品技术等领域。

  [2.1.5]高技术服务业领域: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信息化公共服务、信息化系统技术咨询、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等领域服务企业。

  [2.1.6]新能源及节能领域: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和氢能、高性能电池等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等领域。

  [2.1.7]资源及环境领域: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技术、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和综合利用技术等领域。

  [2.1.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高性能和智能化仪器仪表、先进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和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关键技术等。

  [2.1.9]其他:指为其他技术领域科技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

  [2.1.A]涉及科技活动风险保险的保险业务:统计为科技企业相关的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即1.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情况。本项为重复统计的抵扣项。

  [2.2]科研机构保险业务:指为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的机构(不含科技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2.2.A]涉及科技活动风险保险的保险业务:统计为科研机构相关的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即1.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情况。本项为重复统计的抵扣项。

  三、统计报表勾稽关系

  [3]=[1]+[2]-[2.1.A]-[2.2.A]

  [1]=[1.1]+[1.2]+[1.3]+[1.4]

  [2]=[2.1]+[2.2]

  [1.1]=[1.1.1]+[1.1.2]+[1.1.3]+[1.1.4]+[1.1.5]+[1.1.6]

  [1.2]=[1.2.1]+[1.2.2]+[1.2.3]+[1.2.4]

  [1.3]=[1.3.1]+[1.3.2]+[1.3.3]+[1.3.4]+[1.3.5]+[1.3.6]+[1.3.7]

  [1.4]=[1.4.1]+[1.4.2]+[1.4.3]

  [2.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

  税 屋附件: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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