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0]6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0
摘要: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取得、保管、使用发票,150分。一般性发票违章,每次扣10分。采用虚假手段开具发禁的行为,或者具有伪造、倒卖发票等严重情节的,扣150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65号        2000-05-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满足新征管模式下对纳税人管理的需要,调动纳税人自觉申报,诚实纳税,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的有关规定和《2000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工作要点》,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法》的推行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现实意义。新征管模式是建立在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较高,自我办税能力较强基础上的,没有纳税人素质的提高,依法治税难以落到实处。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是贯彻省局党组提出的“以人为本,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纳税人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对纳税入实行分类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省总的要求是2001年底全部推行到位,定出全部企业的纳税类别。各地可先选择一个征管基础工作比较强的县(市、区)局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单位名单5月底报省局征管处)。推行中注意力戒各种类型的形式主义,通过实行分类,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收意识和办税质量。

  二、关于纳税类别的核定

  纳税等级的核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记分标准和核定程序进行。纳税人类别标志由省局统一制作,《核定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对评定的纳税等级(类别),要在办税服务厅或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需省局表彰的纳税人,于每年10月份报告省局。

  三、关于对纳税人分类后的征收管理

  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是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提高纳税自觉性和办税质量的重要措施,执行中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不能随意降低标准,要使纳税人从类别待遇中切实认识到提高纳税素质的重要性,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10日

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不断增强企业纳税人依法自我纳税意识,督促和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准确办税,促进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局“以人为本,依法治税”的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管理,是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情况,将其分为A、B、C三种不同类型,并在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税收的企业(或单位)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四条 对纳税人的分类,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纳税的程度和自身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分值考评,按照分数多少评定相应的等级类别。

  第五条 评分标准

  评分实行千分制。纳税人在纳税环节和财务会计核算环节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税务登记环节,分值100分。

  1.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变更、验迁等法定手续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每项扣l0分。

  2.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每项扣10分。

  3.以上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项扣30分;年度内一直不改正的扣100分。

  仅限于扣完本项目或本环节的分值为止,下同。

  (二)账务环节,分值400分。

  1.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效凭证,50分。每少设置或者丢失一种账簿、凭证的扣l0分。

  2.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取得、保管、使用发票,150分。一般性发票违章,每次扣10分。采用虚假手段开具发禁的行为,或者具有伪造、倒卖发票等严重情节的,扣150分。

  3.有以上一般性违章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项扣30分;年度内一直不改正的,分别扣完该项的全部得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得150分。具有非故意会计核算错误行为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被认定具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胀凭证等行为,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的,每一处扣20分;进行偷税的扣150分。

  5.有经税务机关考核确认的办税人员,加50分。

  (三)纳税申报环节,分值200分。

  1.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得100分。每迟申报一次扣l0分;经税务机关催报,仍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再扣90分。

  2.申报准确无误,得100分。属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5分;进行虚假申报的,扣100分。

  (四)缴纳税款环节,分值300分。

  1.及时准确缴纳税款,年度无新欠,陈欠清缴20%以上。年度有新欠或陈欠清缴不到20%的,扣200分。年度内因欠税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每发生一次扣50分。

  2.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发现一次扣50分。

  3.年度内具有抗税行为的,或有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扣300分。

  第六条 依据上述标准,凡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企业定为A类,600-900分的定为B类,600分(不含600分)以下的定为C类。

  第七条 具体核定程序

  纳税人类别评定与税务登记验证同步进行,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在全省同时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基层税务机关领取《山东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填写完整后,报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的《核定表》,按照征收、管理、检查各个系列的分工,分别评分。征收系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环节的评分,管理系列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账务处理环节的评分,检查系列(包括稽查局)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提出有关项目的扣分(征收、管理系列已扣分的项目不重复扣分),然后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汇总,确定纳税人类别,并报局长审核批准。

  (三)税务机关根据评定的结果,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粘贴所评定类别的标志。

  第八条 企业纳税人的等级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连续两年评为A类的,市、地地方税务局给予表彰,连续三年评为A类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给予表彰,统一授予“纳税信得过单位”称号。

  第九条 新办企业原则上暂评定为B类,下一年度再据实给予评定。

  第三章 差别管理

  第十条 对A、B、C三个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税收征收方式核定、税务检查等方面,分别实行以下内容的差别管理:

  (一)纳税申报管理

  1.A类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代理申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2.B类纳税人:可在上门申报和代理申报中作出选择。

  3.C类纳税人:可在上门申报和代理申报中作出选择。

  (二)缴库办法

  1.A类纳税人:缴库方式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后确定。

  2.B类纳税人:采用税款预储账户或以支票缴纳方式。

  3.C类纳税人:只能按税务机关指定的方法缴纳税款。

  (三)税款缓缴

  1.A类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可按规定从宽批准延期缴纳。

  2.B类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时从严掌握。

  3.C类纳税人:对税款延期缴纳申清,从严掌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发票管理

  1.A类纳税人:准予一次领购三个月用量的发票,经批准也可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

  2.B类纳税人:申购发票需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一次发票供应量不超过二个月。

  3.C类纳税人:申购发票需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一次发票供应量不超过一个月,必要肘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五)外经征使用管理

  1.在“外经证”填开方面,可给予A类纳税人方便待遇。

  2.对B类、C类纳税人要求使用“外经证”的从严掌握,主要是缩短外出期限,增加纳税人回驻地报验次数。

  (六)税务检查管理

  1.A类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包括专案检奄和各类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须经县市局主管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原则上两年一次。

  2.B类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不包括专案检查各类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必要时可将其税收违章情况对外公告。

  3.C类纳税人属重点检查对象,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次数一年不少于两次。税收违章情况一般都要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纳税人类别一经确定,一般在年度内不再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已确定的A、B类纳税人在后期管理过程中。由计算机监控发现降到下一类别标准的,应对纳税人提出书面警告,如纳税人在一个征期内仍未达到原定类别标准的,则接一类别标准管理;

  (二)如确认A、B类纳税人具有偷抗税行为,可直接按C类纳税人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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