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39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391号      1997-07-30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建帐类型及标准,请各分局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尽快使定额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核定定额更加合理、公平。今后,每年在一月、七月应进行定额调整,平衡建帐户及“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三、为确定建帐户类型,掌握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建帐情况,请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从8月1日开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启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纳税人将登记表的第三联贴于总帐封皮的背面。

  四、为解决建帐户人帐凭证问题,加强税源控管,从9月1日开始在全市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式样见附件2),要求纳税人每日填制《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并将发票或收银单(没有这两种凭证的用登记卡)等原始凭证附于《深圳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后人帐。

  五、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的建帐户纳税申报,由于涉及固定资产、存货、待摊费用的确定与核定问题,此项工作可推迟至9月1日起进行。成熟一批申报一批,保质保量进行。

  六、罗湖、龙岗分局要继续抓好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市局在适当时候选择一个分局召开建帐工作现场会,以推动建帐工作发展。各分局要与工商、私营、个体协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帐的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略)

  2、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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