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制度已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公司接受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其作详细规定,理论界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因此,在这-背景之下对股票期权会计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股票期权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一)股票期权的确认问题 1.股票期权应确认为表内项目 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中,表内项目必须具有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股票期权基本符合后三点的要求,但并不符合可定义性的要求,因为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的确认都以“过去发生交易或事项”为基础,对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予确认。因而,股票期权似乎不符合被确认为表内项目的标准,而应作为表外项目。这也是大多数实行股票期权公司的观点,他们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在行权之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支付,并不是企业现有的义务,因此不应在财务报表内确认。然而,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认识加深,其会计处理也日趋成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重新确立了对金融工具确认为表内项目的两个标准:一是与资产和负债相关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到企业,二是企业所获得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承担的债务金额必须可靠地计量。这种确认不再仅限于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而是以合约为准。股票期权虽然被应用于企业激励中,但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特性,即它具有不可任意撤销性,一旦合约签订生效后,合同性权利、义务即宣告成立,相应的风险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而且股票期权的价值也可以比较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票期权应确认为表内项目。 2.股票期权应确认为费用 股票期权之所以被应用于企业激励机制中,是为了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因此股票期权是企业的一种代理成本,只不过这种代理成本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股票价格的看涨权支付。企业为了满足股票期权执行的需要,要么到二级市场上购买相应的股票,要么发行新股,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都要发生支出。因此,股票期权与现金报酬的实质相同,都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是企业利益的流出,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将其确认为费用。另外,已经授予但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会在未来对股票的价值产生影响,但这一影响却没有反映在每股收益中,原股东的权益会随着股票期权的执行而稀释,投资者希望通过费用化将这种未来的稀释效应在当期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 3.股票期权的确认时间 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日,笔者赞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观点,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股数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授予日就明确行权价格和股票数量的股票期权),授予日就是计量日;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授予日不能确定行权价格或股票数量的股票期权),计量日则在授予日之后,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股票数量都能确定的日期。至于股票期权在计量日后的变化,可以在变化真正发生时做出调整。那么,股票期权的初始确认日是否就是计量日呢?笔者认为,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初始确认日应为计量日所属的会计年度的年末。因为在计量日即授予日,管理人员还未付出劳动,因此不应对此进行费用的计算。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计量日即为会计初始确认日。因为计量日在授予日之后,管理人员已经为股票期权付出努力。股票期权主要是在特定的时期发挥激励作用,即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因此,这个激励期间应为股票期权价值的摊销期。但如果股票期权计划中对管理人员服务期有特殊规定,则激励期间为此计划中规定的特定时期。 (二)股票期权的计量问题 1.计量属性的选择 股票期权会计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有四种:历史成本、最小价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前两种计量属性并不常用,对股票期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内在价值和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内在价值是指公司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公司应按照授予日当日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股票期权的成本,并在服务期内摊销为费用。但在实务中,大多数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一般都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公司无须确认任何费用。从本质上讲,公司对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实际是股东放弃了自己的股票先买权,而且由于员工的行权,损失了本来应当属于股东的股票溢价,显然内在价值法并不能反映这种成本,尤其在有效期内股价大幅上涨时。而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就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授予股票期权时有关交易各方(公司和员工)所能接受的价格。它不但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还包括时间价值,涵盖了股票期权价值的全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选用公允价值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基础。 2.计量日的确定 通常与股票期权计量日相关的日期有以下几个:授予日、授权日和行权日。授予日是指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协议的日期;授权日是指员工履行了股票期权授权条款所有条件,从而可以获得股票期权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的日期。在授予日,公司和员工都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了确认,并从这一天起开始向公司提供为获得股票期权所要付出的服务,而公司也开始承担了授予期权并在未来出售股票给员工的义务。在授予日进行计量符合股票期权作为权益工具的性质。在授予日,股票期权合同签约双方所欲交换资源的公允价值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进行计量。 (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目前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争议是股票期权是否应被纳入会计系统进行核算。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是否在会计系统内核算,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的定义;其次,要看相关的要素是否符合确认的标准。FASB最近着手提出新的会计规定,指导公司把股票期权计入费用,并提供了股票期权费用化的方法:一是现有方法,即对过往的期权不予追溯,自决定将股票期权记为费用的财政年度首日起,公司将股票期权计入费用项目;二是自决定将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的财政年度首日起,公司将当年新发放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转换为股票的期权计入费用项目;三是公司必须重新公布前3年的财务报告,以体现其间股票期权对收益的影响,并将之前年度尚未行使的期权入账。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虽然有关于股份支付方面的内容,但是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准则和规定尚没有具体化,公司仍然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有效的方法。 首先,可从上市公司规范建设和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要求入手,设立“股票期权基金”账户,以落实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其次,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以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质相同,应在利润表上作费用支出处理。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确认期权价值或劳务成本,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递延劳务成本,贷记股票期权。在期权持有人服务期内逐期将递延劳务成本转为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工资费用,贷记递延劳务成本。在股票期权行权时,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股本与资本公积。如果股票期权持有人弃权,则视为持有人对公司的捐赠,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再冲减已计入各年的工资费用。由于股票市价在各年中不断发生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化,因此,每一会计期末还应对以前期间的费用进行调整。 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问题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列明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信息,但是没有具体化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披露要求,在股票期权的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1)股票期权的授权范围,持股人基本情况,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时间、期限、行权期、行权价等;(2)股票期权的类型,股票期权核算的会计政策,已确认期权的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未确认期权的未确认理由;(3)未执行的期权、到期的期权及已执行的期权;(4)如果企业使用公允价值法,还应披露报告日期权的公允价值,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设等;(5)对在本年度执行的股票期权,还需单独披露执行的数量和相应的行权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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