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确有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问题:我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纳税确实有困难。现打算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新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令[2006]483号)下发后,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
问题:我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纳税确实有困难。现打算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新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令[2006]483号)下发后,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此企业是否不能申请免税了?

  答: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提示: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中的纳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是指需要定期减免的,需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再下发具体的减免税文件给予减免。

  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中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