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6
摘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22日出台《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以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厦税函[2021]35号     2021-3-26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3号),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明晰问题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之一,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22日出台《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以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我局牢固树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强化政策宣传,将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落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我局将持续开展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二、加强纳税服务,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从落实减税降费、加大帮扶力度等方面,全方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添活力、加马力;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的各项工作,依法解决其涉税难题,提升纳税满意度。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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