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0]7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28
摘要:税务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能够全面采集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开展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基础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74号             2010-04-28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推动反避税调查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有关要求,现对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资料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能够全面采集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开展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基础资料。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开发了关联业务申报系统软件。经省局大集中办公室技术衔接,现在“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以及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申报功能已经正式启用,为全面开展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提供了平台。这项工作是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减少税收流失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系统内多个部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摸清企业底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料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辅导,组织企业申报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利用外部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媒介开展政策宣传,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辖区内企业明确告知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工作,使其能够按时正确地填报各种数据,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关联业务往来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相关资料。

  三、认真审查核实,强化综合利用

  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分析关联交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数额大、存在多重境外关联关系、利润总额异常的申报信息要特别关注,结合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税收缴纳情况,对关联交易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评估,据以确定反避税调查对象。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关联业务申报表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关联业务与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相关数字是否一致;

  3、对照企业所申报的关联交易与税务机关开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否一致,并审核有无错报、漏报关联交易的情形;

  4、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或者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5、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6、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及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结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反避税调查综合利用。

  四、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征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关联交易资料申报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可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跨国(境)投资企业、外向度较高的规模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率和准确率。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搞好统计分析,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处、企业所得税处)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申报质量分析、总体评估意见、关联交易线索、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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