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21]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1]102号    2021-12-0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月最低工资

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执行的地区

1650

20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1500

18

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毛集试验区、寿县、凤台县

1430

17

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天长市、明光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1340

16

濉溪县,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砀山县、泗县、萧县、灵璧县,界首市、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驻皖各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

  最低工资基本职能主要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等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做了制度规定,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历次发布调整情况

  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1年最低工资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暂排全国第9位,中部省份第1位。)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二)执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执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有关说明。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最低工资支付条件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最低工资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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