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2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21]16号           2021-12-27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成都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完善简约透明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一)市场准入规则简约高效

  对中央层面和四川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青白江区、双流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落地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监管措施精准到位

  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监管方法、规则和标准,落地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举措。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引导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构建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三)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在成都自贸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系统集成和技术保障,畅通数据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涉企数据归集共享应用。

  二、工作任务

  纳入清单管理的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详见附件1)和四川省设定的8项(详见附件3)以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在成都自贸落地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69项(详见附件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以下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市、区(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企业根据审批层级按照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备案工作。实施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实行事后备案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按职能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将企业履行情况推送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政务共享平台),由省政务共享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应采取以下措施:1.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2.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3.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4.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5.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梳理责任事项清单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改革,明确进度安排。要对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逐项梳理出履行层级(包括审批和监管层级)在本级及以下的改革事项,汇总编制形成责任事项清单,细化落实责任事项改革举措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二)开展改革业务培训,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要组织开展改革集中培训,讲解明晰“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精神、要求要点和工作任务等,指导市级主管部门扭住工作关键、厘清改革重点,大力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调整业务流程和标准,开展系统内部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开展针对性培训,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实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建立联络员机制,定期收集报送改革推进情况及相关数据。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履行登记服务职能

  在成都自贸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全面落实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组织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及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和企业经营需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更新调整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企业设立登记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由省政务共享平台推送至省级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务共享平台推送至市级主管部门。

  (四)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数据归集共享

  市网络理政办要牵头建立全市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确保在2022年年底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市政务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库,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相应材料,方便企业办事。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改造升级自建业务系统,及时对接市大数据中心,连接市政务共享平台、市电子证照库,认领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反馈回推相关业务数据、证照数据;市大数据中心要纵向联通省政务共享平台、省电子证照库,上传推送成都市归集共享的数据,并建立涉企改革事项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同步至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重视改革信息化保障工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按照数据归集共享标准和要求,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和归集共享。

  (五)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明确监管层级、完善监管举措,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强化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按程序修复信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成都自贸落地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做好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保证改革依法推进。市网络理政办负责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做好数据归集共享、平台对接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导考核,扎实推进改革。

  (二)抓好改革落实,鼓励探索创新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积极贯彻响应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按进度高标准高质量有序实施改革。要始终聚焦企业干事创业需求,在法制框架内优化细化改革举措,挖掘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并复制推广,在工作中创新工作,在改革中服务改革。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向社会公告改革相关措施、办法、进展及成效,最大程度吸引公众关注支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改革,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附件:1-3【点击下载

  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成都市版)

  2.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成都自贸试验区版)

  3.四川省自行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成都市版)

  4.成都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附件4

成都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改革事项清单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实行。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全国、四川省及其他与四川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许可信息以及告知承诺书录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四川省信息共享规定,依托省大数据中心,及时将许可信息和告知承诺书在信用中国(四川)予以公示,并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市场监管局,从省政务共享平台获取信息许可信息后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二、事中事后核查

  行政机关要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参考信用记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方式上,可以利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或者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信用监管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违法承诺的,作为一般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在限期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行政机关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可移除失信记录;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作为严重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不得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事项。

  四、风险防范

  行政机关应结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内容,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通过部门网站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成都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参考文本)

  一、事项名称

  XXX

  二、设定依据

  1.《XXX法》第X条:XXX。

  2.《XXX条例》第X条:XXX。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XXX。

  2.XXX。

  3.XXX。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XXX。

  2.XXX。

  3.XXX。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XX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XXXXXX。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成都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参考文本)

(行政机关):

  现就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XX日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

  (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行政机关;

  (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