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一[1996]2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04
摘要: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职工个人后,职工个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否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应照征房产税,并可继续减半征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一[1996]221号         1996-10-4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的职工宿舍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辽市地税地[1996]96号)收悉。根据房产税现行政策规定,现对城镇房改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92]财综字第10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照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根据这一规定,可按以下两条具体掌握征免界限:

  一、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职工个人后,职工个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否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应照征房产税,并可继续减半征税。

  二、对集资、合作建房,凡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的,应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部分产权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全部产权并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的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