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7]2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31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7]29号        2007-08-31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适用税额,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授权,确定本地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范围。按照通知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界定,我省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1、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电车。

  2、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即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且运行线路起止地有一方在行政村(不包括镇驻地行政村),为农民出行提供客运服务的公共交通车辆。

  3、载运行人的渡船。

  三、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税源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准确地传递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信息;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税源的摸底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获得的车船信息资料进行比对,进一步充实、完善我省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四、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征收车船税的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纳税人特别是各级党政部门了解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额、纳税时间、缴纳方式和减免退税规定,增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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