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企业按时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办理后续涉税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2
摘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此前已登记的存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企业按时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办理后续涉税事项的通知

全市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此前已登记的存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一、截至目前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持“一照一码”换发申请表,到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手续。详细办理手续可登陆“大连市工商局”官网查询,业务咨询电话:65850199。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纳税人识别号由15位变更调整为18位,需要到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重签电子申报(缴税)协议、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重新制作数字证书(电子钥匙UKEY)等业务:

  一、国税业务

  (一)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

  纳税人应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变更后,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时,需要提供新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将印鉴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上)。

  (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需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其中:

  纳税人选择扫描认证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前全部认证完毕,否则变更后无法通过认证。纳税人选择网上钩选认证的,税控设备变更前后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正常认证。

  二、地税业务

  重新制作数字证书(电子钥匙UKEY):采用数字证书(属于大连地税发放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应在领取新照后,携带新照副本、电子钥匙、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新电子钥匙的注册信息。

  三、国、地税共同业务

  重签电子申报(缴税)协议:纳税人签订《电子申报(缴税)协议书》进行电子申报缴税的,需持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至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重新签署《电子申报(缴税)协议书》。重新签署后即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和使用网上办税功能进行缴税操作。

  如开户银行、账户或账号发生变更,纳税人需携带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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