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为何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8-05-14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何是不超过2%,而不是不超过3%等等比例,准予扣除?其实,根源在《工会法》的规定!

  税在税外:工会经费为何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何是不超过2%,而不是不超过3%等等比例,准予扣除?其实,根源在《工会法》的规定!

  一、税法最早出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该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颁布于1993年11月26日,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更早的出处:《工会法》(1992年)

  现行《工会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更早的版本为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上述两个版本都对工会经费来源做了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三、最早的出处:《工会法》(1950年)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50年6月29日就签署命令颁布了《工会法》。它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三大法律,规范了当时我国建国之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该法对工会经费来源之一也做了明确: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

  四、总结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会经费的2%扣除限额的规定,渊源于1950年的《工会法》,是在《工会法》约束和征税目的之间平衡的结果。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