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1-17
摘要: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87号      2001-01-17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1月17日

  税 屋附件: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地区 金额(万元) 地区 金额(万元)
北京市 26 湖北省 16
天津市 11 湖南省 25
河北省 50 广东省 130
山西省 18 广西省 10
内蒙古区 8 海南省 2
辽宁省 28 四川省 45
吉林省 8 重庆市 18
黑龙江省 9 贵州省 6
上海市 25 云南省 15
江苏省 62 陕西省 23
浙江省 75 甘肃省 9
安徽省 20 青海省 1
福建省 15 宁夏区 2
江西省 13 新疆区 5
山东省 60    
河南省 45 全国总计 780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