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字[2021]2号 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0
摘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3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1〕2号           2021-12-10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现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3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7年,为规范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市财政局会同广州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明确我市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程序、享受范围和确认依据,以及相关信息公开和后续管理等问题。2020年,按照市司法局有关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广州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修订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3号)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27号公告”),重新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并废止了财税〔2015〕141号文。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再次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3号公告”),补充明确了2020年度~2022年度及2021~2023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条件。随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重新明确了广东省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并废止了粤财法〔2016〕24号文。

  二、废止的必要性

  由于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调整较频繁,2022年度后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条件尚未知是否会进一步调整,此时重新修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未成熟。同时,省出台的粤财税函〔2021〕1号文已明确了地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等有关事项,我市无需再重新就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废止穗财规字〔2020〕3号文。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

  四、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

  穗财规字〔2020〕3号文废止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广州市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在我市的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10月底前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在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初步意见。

  (二)按照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我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五、资格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经认定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在部门官方网站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可通过上述部门的官方网站(其中,广州市财政网查询地址为“http://czj.gz.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认定结果。

  对我市的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电话38923335、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电话83178731或各受理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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