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根据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号公告《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现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号公告公布之日,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在该公告之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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