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8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37号        1997-07-18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97]21号         1997-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在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