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1
摘要: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引 一、营业税 (一)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1、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 2...

二、个人所得税
1、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展有奖储蓄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是否错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5〕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向个人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的,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非内部职工发放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个人业务拓展费"、"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应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三条)(最新年金政策财税2013.103号)

5、向客户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应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7、银行及金融机构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是否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银行及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利息的查核:
(1)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除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向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审核符合税收协定条件并申请享受优惠税率,对于不申请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或资金免税个人存款账户,是否有应税个人存款混入。
(4)银行及金融机构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是否按区分各时间段内孳生的利息所得,分不同时间段的税率准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国税函〔2003〕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0、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应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给予优惠。
12、企业职工是否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财税2006.10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