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6]46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财税[2016]46号                   2016-6-30

  税屋提示——依据云财规[2021]1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2.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清费立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

  (二)合理负担。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循序渐进。在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

  (一)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对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等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具体计征方式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应税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4.资源税适用税率。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应纳税额。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6.换算比或折算率。换算比或折算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7.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9.其他事项。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收入分配体制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资源税仍属各州(市)县财政收入。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实施时间

  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改革的实质和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财税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改革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抓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和征管业务培训,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改革的背景、目的,熟悉新税制、适应征管新规定,关心支持改革工作。

  (四)做实征管准备。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时完成征管软件调整测试工作,确保征管系统调整到位,同时,要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建立和完善处理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五)深化效应分析。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开展改革的效应评估工作,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和重点企业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2

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适用税率 换算比或折算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5% 1.32  
2 金矿 金锭 从价计征 4% 1.00  
3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5% 2.16  
4 铝土矿 原矿 从价计征 9% 0.51  
5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5% 2.48  
6 镍矿 精矿 从价计征 4%    
7 锡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1.31  
8 钛矿 精矿 从价计征 4%    
9 锰矿 原矿 从价计征 4% 0.58  
10 锑矿 原矿 从价计征 1%    
11 银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12 锗矿 原矿 从价计征 5.5%    
13 铁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5%    
14 其他未列名称金属矿 精矿或原矿 从价计征 1%    
15 非金属矿 硅藻土 精矿 从价计征 6%    
16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4%    
17 萤石 精矿 从价计征 6%    
18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    
19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20 磷矿 原矿 从价计征 8%    
2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6%    
22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1.5元/立方米    
23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1.5元/立方米    
24 地热 原矿 从量计征 5元/吨    
25 矿泉水 原矿 从价计征 3%    
26 石英砂 原矿 从价计征 5%    
27 矽线石 精矿 从价计征 2%    
28 黄龙玉 精矿 从价计征 4%    
29 火山石 精矿 从价计征 1%    
30 石膏 原矿 从价计征 4%    
31 白云岩 原矿 从价计征 9%    
32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从价计征 1%    
33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从价计征 3%    
34 泥炭 原矿 从量计征 3元/吨    
35 膨润土 原矿 从价计征 6%    
36 页岩 原矿 从量计征 1.5元/吨    
37 木纹石 精矿 从价计征 4%    
38 耐火粘土 原矿 从价计征 1%    
39 玛瑙 精矿 从价计征 4%    
40 其他未列名称非金属矿 精矿或原矿 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按1元/吨或立方米;从价计征按1%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