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2006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职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计算,调整所得额163+20+10=19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7.21×33%=61.78(万元)。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调整所得额163+20+10=19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193×12%=23.1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93-23.16=169.8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69.84×25%=42.46(万元),比现行税法少纳所得税61.78-42.46=19.32(万元)。 如果该企业为外资企业,则20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63+10=17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3×33%=57.09(万元)。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该外资企业调整所得额163+10=17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为173×12%=20.7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3-20.76)×25%=38.06(万元),比现行税法少纳所得税57.09-38.06=19.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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