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1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依据《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税改革工作,给我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环保税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治污减排,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在我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采用最低限原则,明确了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