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0]16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9
摘要:各单位要做好企业专用冠名发票的梳理和简并工作,对于通用发票能够满足一般使用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纳税人库存的旧版专用冠名发票,除门票外,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各单位应做好旧版专用冠名发票的清缴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10]167号     2010-12-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局发票简并整合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经市局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并发票种类及发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新设定和简并的发票种类:

  (一)新设定1.5元、2元、3元、4元、8元等五种面值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后五位分类代码分别为:01012、01013、01014、01015、01016;规格为175MM*77MM;共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发票包装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5元/本;

  (二)取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1元、1.5元、2元、3元、5元、8元、10元、20元),将以上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为防止发票工本费浪费,本着节约的原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在换版过程中不设定具体的过渡期限,采取自然过渡的形式完成换版工作。

  二、部分发票防伪措施的调整:

  (一)发票用纸的调整。

  1、总局规定纸张的发票及公司门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2、单联发票(包括单张三联式和卷式)及定额发票仍使用水印纸印制;

  3、平推式两联发票:发票联(第二联)采用47G双显防伪无碳下纸(白)印制,正面打印内容显示蓝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第一联采用45G普通无碳上纸(白)印制;

  4、平推式三联及以上发票:发票联(一般为第二联)采用52G双显防伪无碳中纸(白)印制,下面打印内容显示蓝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第一联采用45G普通无碳上纸(白)、其他联次采用47G普通无碳下(中)纸(白)印制。

  (二)增加《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为加密发票。采用数字密码防伪技术,实现发票号码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措施进行防伪,作为该发票真伪鉴别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有关事项:

  (一)企业专用冠名发票的名称统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上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具体的样式及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中有关发票统一样式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业务需求,由市局指定印制,并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分类代码。

  (二)各单位要做好企业专用冠名发票的梳理和简并工作,对于通用发票能够满足一般使用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纳税人库存的旧版专用冠名发票,除门票外,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各单位应做好旧版专用冠名发票的清缴工作。

  四、发票内容如实填开的有关要求:

  (一)税控收款装置开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82号)的有关要求填开完整,填开项目不全的,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在开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时,必须如实开具“付款单位(个人)”项目。是单位的如实填开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如实填开个人名称。

  五、关于票表比对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票表比对”业务工作,对税控系统自动比对出的异常信息应及时进行评估落实和处理,对实行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由相关岗位及时进行维护。市局自2011年1月1日起,将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对“票表比对”异常数据进行强制监控,凡异常数据未进行处理的,纳税人将无法正常领购发票,以此来强化税控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