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结算项目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2]114号 2002-6-3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结算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竣工结算项目”的解释 “竣工结算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并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项目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签署了《工程造价结(决)算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关于对竣工结算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2002年7月30日前,根据《条例》、《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配比原则"分摊收入、成本和费用,据实计算该项目2002年6月30日前应纳土地增值税,并填报《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项目纳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自2002年7月1日起,凡转让竣工结算项目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据实计算该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并填报《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项目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建立竣工结算项目土地增值税年度汇算制度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所属竣工结算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年度汇算,并于汇算期满7日内将汇算总结及《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项目年度汇算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2)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项目纳税申报表》(略) 2、《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项目年度汇算情况统计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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