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库[2001]11号 2001-04-13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手续以及提取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总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库[1998]3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1996]12号)的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驻津监联[1995]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批复文件,将增值税先征后退资金全额退付市级宣传文化单位。 二、有关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退付的增值税先征后退资金后,按实际退付金额的25%提取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上划市财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天津市财政局;开户银行行号:072,帐号:251001。 三、对于未按规定比例和时间上划"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暂停其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并相应扣减其财政预算拨款冲抵应归集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四、如遇国家停止执行宣传文化单位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时,有关单位在办理最后一次退付手续时,应先将25%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上划市财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专户后,市财政局方予以办理增值税全额退付手续。 五、原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手续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问题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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