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187号 2005-10-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对全省电力、邮电、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设计院所、事务所、研究所等12个行业所属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试行的“双向申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扩大试行对象或范围。 二、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福州、厦门两市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应逐步扩大到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他设区市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可先行选择部分高收入的纳税人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 三、各设区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可选择在当地确定的5个高收入行业和申报的个人收入明显偏低或不申报的企业中进行试点,再逐步扩大纳税评估范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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