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下达2002年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2002]127号 2002-06-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市局根据省局下达的全省16家金融企业2002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分解我市各有关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2002年冲减指标(见附表一,略)。各金融企业应在本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本年度冲减不完的额度,不得擅自调整和结转,确实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年度金融企业每个申报期满后10日内将金融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冲减前的收入)、下达的冲减计划数、实际冲减数,以及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余额(见附表二,略)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及时掌握各金融企业的冲减情况。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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