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66号 2007-04-28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报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税发(2007)32号文转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为了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对本地区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查。要摸清企业所投资的国家(地区)、投资的时间、投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经营以来的利润、向投资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境外利润是否汇回国内,是否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境外收入,其境外所得税额是否给予了税收抵扣,是否按相关国税收协定处理的等情况。 二、各地要重视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武汉、襄樊、黄石、宜昌、十堰、荆州市以及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市县,都要在办税服务厅增加这类宣传内容,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对外税收宣传和咨询窗口,为其及时解决相关涉税问题提供畅通渠道。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为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发现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遭遇违背税收协定的待遇、税收歧视和国际重复征税时,要及时报告省局。各地可以通过情报交换途径了解境外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各地要认真领会《意见》精神,抓紧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征收管理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为总局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各地于2007年9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和调查表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国税发[2007]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2:2006年湖北省境外投资企业情况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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