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局[2009]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0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汇缴申报表填报的质量如何,对于正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汇缴应补(退)税,以及汇缴评估检查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内,各单位要采取“请进来,送出去”、讨论会、税收大讲堂、动漫、课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对申报表的专题培训,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鼓励个人自学,尽快掌握新版申报表的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岛地税局[2009]8号               2009-01-2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税法框架下的第一次,与老税法下的汇算清缴相比,本年度的政策依据、汇缴申报表、填报内容、表内表间逻辑关系、申报模板、软件系统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研究,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和操作程序,积极做好纳税服务,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完成汇缴申报。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印发新版汇缴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六张一级附表,五张二级附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报表体系,全面反映了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增调减等内容,具体体现了新税法的政策规定,引导纳税人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较之2006版汇缴申报表,新版申报表更加科学严密,条理更加清晰,更加符合纳税人从会计到税收的填报习惯,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设计思路、总体架构、各行填报内容、行次之间、主表与附表之间、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人,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征纳双方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和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汇缴申报表填报的质量如何,对于正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汇缴应补(退)税,以及汇缴评估检查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内,各单位要采取“请进来,送出去”、讨论会、税收大讲堂、动漫、课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对申报表的专题培训,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鼓励个人自学,尽快掌握新版申报表的内容。对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电子屏幕等媒体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着重强调新版申报表的填报口径、逻辑关系以及与2006版申报表的区别,突出新版申报表的变化之处,讲明如何填报。采取培训会、汇缴会、研讨会、上门讲解、个别指导等形式,强化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新版申报表的掌握水平。

  二、发挥社会中介作用,提高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在当前纳税人数量众多,会计制度复杂多样,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汇缴申报较为复杂的环境下,社会中介机构做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财税专业人员众多、业务熟练、水平较高、经验丰富、政策把握比较到位的优势,在汇缴工作中引进社会中介机构这一第三方力量,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帮助纳税人汇缴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的汇缴申报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以此将汇缴申报审核的关口前移,实行双层审核,进一步提高新版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三、加强对总机构汇缴申报管理,落实法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新税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度汇缴时,由总机构负责统一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汇缴。因此,总机构的汇缴是法人所得税制下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予以高度关注。一是要分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一层次是总分机构境内跨山东省,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山东省外,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层次是总分机构省内跨青岛市,但都在山东省内,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青岛市外,适用《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08]19号);第三层次是总分机构市内跨区(市),即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执行。二是要将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并且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分开核算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审核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未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下一年度要予以纠正。三是要核对不同层次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分摊比例及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未正确计算,要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四是对外地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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