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联发[2017]55号 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0
摘要: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工信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工商局 吉林省金融办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食药监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7]55号        2017-06-20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工信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工商局

吉林省金融办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食药监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6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等精神及要求,为推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通过强化医药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范围与时限

  (一)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边境县(区)、国家级及省级贫困县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不受“两票制”采购限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施时限。

  全省自2017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两票制”。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并进行药品配送的生产、流通企业于8月1日前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注册,并送达两票制承诺书,同时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配合企业处理不实行两票制的药品。实行两票制的单位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暂定9月30日后全部实行两票制。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2.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全责,使生产企业在药品配送中成为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闭环系统。

  3.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流通企业配送。探索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如需委托其他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开具购销发票)行为。

  4.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网上采购,使采购行为符合两票制要求公开透明,杜绝不良交易。

  5.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执行“两票制”须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在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前提下,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上交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书,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企业也必须出具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上交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书,不实行两票制(除规定外)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视为不愿参与吉林省药品配送的企业,严禁其违规配送。

  6.我省实行统一结算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必要条件,否则不在统一结算范围内,不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同时包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擅自为其结算。

  7.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设在吉林省域内)、省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8.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医疗机构应进行合理控制,非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5家(生产企业直接进行配送的除外),基层医疗机构可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须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流通企业索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随货同行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销货方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且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属于按照本实施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

  4.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三)完善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除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网上采购等相关要求外,在两个合同中必须单列出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五、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联合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对推行“两票制”应按照各部门分工加强监管,并建立由多部门联合检查监管机制,每年至少联合检查两次。各市(州)、县(市、区)对应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情况。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对违反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要予以查处。

  (二)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情况作为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及取消当年评先评优、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级等处理。对索要发票销售清单不严的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不在网上采购、拖欠货款、监管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按照“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要求进行通报批评,直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发现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诚信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规定,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商务和工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规范流通企业的市场行为。

  公安机关要将“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虚开发票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的重要工作来抓。

  税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只向具有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售发票。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开展专项检查,以打击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未按“两票制”规定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开展定向稽查。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稽查和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加强我省两票制执行中的信用体系建设。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日常运行监管,将执行“两票制”作为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必备内容。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朔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7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督。继续扩大与医疗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的互联互通工作,依托吉林省政务“一张网”等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互通的新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等行政管理平台要与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对接联通,打通药品交易监管信息壁垒,实现多部门联动响应和协作共赢。通过信息化手段,有利于税务部门有效监控发票流向,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时监控药品流向,有利于卫生计生部门监控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两票制”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以及税务发票信息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意识”要求,充分认识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目标,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做好监管衔接,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撸起袖子加油干”,在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和做出贡献,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推行“两票制”的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新闻背景——

  吉林成为两票制执行最严厉、最细致省份 吉林省自6月30日正式实施两票制以来,就严格按照两票制实施方案要求生产、流通、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的严格要求不仅仅提现在文件中,而是针对每一步具体要求制定标准文件,好让药企轻松填写表格提交。对于没有按照两票制要求执行的药企进行点名通报,并提醒药企,不按照要求将失去药品、企业在吉林省的销售资格。 6月27日,在吉林正式执行两票制方案前3天,吉林省就为企业准备了两票制承诺书。7月13日,对于870家未递交“两票制”承诺书的药品企业进行了点名通报,并要求7月25日前继续提交,否则将禁止采购和配送。 8月9日,吉林省又发文并附上了详细的资料清单和需要提交的各个标准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集团内部一票界定的资料。8月24日,对于不符合一票界定的166家药企又进行了点名通报,同时要求在31日前补充提交书面质疑或佐证材料。 今天(9月1日),吉林省又发布了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生成企业与配送企业标准的药品购销合同各一份(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标准购销合同附后),要求遵照执行。 药企应重新设计满足两票制要求的药品购销新合同 两票制实施过程中,有些省份与吉林一样明确要求药企在购销合同中写入两票制相关条款。

  药企的两票制购销合同设计,应参照吉林省官方的购销合同范本,参照其他药企较为标准的协议,结合自己企业目前在执行的协议,进行对比分析,在协议中补充两票制相关条款的同时,优化、完善企业现有的药品购销全国通用的协议,而不是针对每个省份要求的格式为每个省设计一个版本。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很多一直底价代理、从来没有单独与正规商业签订过购销协议的药企,应引入年度购销协议+每次发货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模式,而不是每次发货都签订一个大而全的购销协议或合同。

  附:

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生产和配送企业版)

  合同编号:

  甲方(销售方-药品生产企业):

  乙方(采购方-药品配送企业):

  为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质量,向临床医疗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各向对方提供以下有效的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至少_____年以上。

  第三条 标的

  1.双方依据《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竞价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共同制定乙方《药品采购供应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药品品种、规格、产地、剂型、中标价、零售价、供货单位等信息。《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交易内容与《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内容不符的,以时间在后的确定的内容为准。

  3.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数量等,由乙方在合同期内发出订单信息经甲方确认后为准。

  第四条 货款结算、对账

  1.甲方应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2.超出资信限额部分,乙方应在___日内以第 种(1、电汇2、银行转账3、其他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货款,甲方不接受现金款项或空头支票。

  3.甲方根据乙方历年的购货量,资信等级及本年度签订的协议金额给予乙方相应的资信限额,甲方允许乙方赊销额度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当乙方赊购超过上述资信限额或超出第2款支付期限仍未回款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付货款后再恢复供货,同时甲方有权据此调整乙方的资信限额。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有关人员定期(如每季度)或不定期核对往来账目,明确应付账款余额。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发对账函,乙方应及时核对后将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对账函邮寄送回至甲方财务部。若有需要,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往来业务明细;如甲方发出对账函后30日内未予回复,则自动视为乙方认可此对账函。

  6.甲方将货物发出后,向乙方开出发票。乙方按发票金额付款,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在货款中自行扣减货款或其他费用。

  第五条 交货

  甲方通过第___种(1、汽车2、火车3、轮船4、飞机5、快递)运输方式负责将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如无指定地点,则默认将货物运输至乙方证照仓库所在地,如法律法规等有相关规定的,则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甲方不负责向任何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地点运送。

  第六条 验收

  1.甲方按约定运输方式送货至约定或规定地点后,乙方应组织人员当场验收,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或盖章确认(乙方工作人员签字验收的视为乙方验收合格,格式见附件,如有变更,以甲方同意版本为准);如乙方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验收,自验收期限届满,视为乙方已经对甲方产品验收并合格。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即视为交付。

  2.乙方验收货物时要当场点清件数,检查包装外形是否完整,封箱胶带有无启封痕迹等。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封箱胶带开启、包装破损或异型等,要当面取证,如确认存在损坏,应当面拒收此件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在承运商送货单据上注明,由承运商确认后留档备查。同时应取得详细货运记录或承运人证明副本,在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若超过 小时,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3.因乙方未尽及时验收等合同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验收入库、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担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退货

  1.甲方承担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责任,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乙方必须在药监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产品质量问题预先书面告知甲方,凡未提前告知而擅自交纳罚款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单价在_____元以上的贵重药品、需特殊储藏保管的商品(如:冷藏性生物制剂)、乙方预定或甲方专门为乙方采购的商品、二类精神药品、季节性用药较强的药品、损坏原包装甲方不能再次销售的药品不得退货。如遇国家政策要求停售的商品,按国家政策执行。

  3.甲方原则上不接受非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特殊原因由乙方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退回。乙方不能随意退回,更不能将非甲方所供商品退回给甲方。

  4.乙方应按相关产品的储藏标准储存产品,因乙方自身储存条件而导致产品质量发生改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5.对于经甲方同意退回的商品,以及所发生的短少、破损,甲方经确认后及时将相应费用在货款中减除。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保证其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法定质量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全部质量责任(以质量保证协议书为准)。

  2.如甲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名称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须于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重新向乙方提供以上所有证件。若未及时通知,而又继续销售产品,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未尽合同义务,甲方可随时停止履行供货等相关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行为造成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如乙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或本协议第一条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丧失履行协议或可能丧失履行协议的基础条件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协议,直到该情况排除而恢复履行能力,如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排除而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

  1.如乙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名称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须于情况发生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重新向甲方提供以上所有证件。若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又继续购买甲方产品,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错发、错运、错收商品和残损商品要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

  第九条 保密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商务、财务、产品信息等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同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双方授权的业务员需在授权期限内,根据其授权委托书权限开展业务相关活动,无权对协议之外的订货协议、变更回款方式周期、更改支付方式、追加额外返利等作出承诺,双方相互协议约定,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甲方授权的业务员不得收取现金或空头支票,不得自行送货、收取退货、调货、借货等,否则产生后果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变化加以补充或修改,任何原因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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