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2018]24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763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14
摘要: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香港居民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满足在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内地有征税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763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地税函[2018]242号        2018-05-1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张俊勇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支持香港青年在大湾区置业的建议》(第7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香港居民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满足在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内地有征税权。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港澳人士往来两地工作生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跨境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已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企业的高度关注,并且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港人港税,即对于每日往来于两地的香港跨境人士,其受雇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回香港缴纳;二是减半征收,即赴港工作的大湾区内地居民和赴大湾区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均给予内地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三是参考欧盟边境城市互免征税规定,制定专门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互免规定。我局认为,在目前内地和香港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上述无论哪种解决方案均需通过修改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完成。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就此类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收集代表建议,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建议,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熊陈琛电话:8377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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