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77号 2006-04-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岗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市级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及收入分析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科(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未设立国际税务管理科(处)的地方由负责国际税务管理业务的科(处)管理;县级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及收入分析工作由承担国际税务管理的税源管理科或税政科(股)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分析,及时掌握、统计、上报重点税源变动情况;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预警、报告、通报机制,保证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二、完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 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省局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一)确定各级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原则上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缴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应占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的50%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企业应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1、年度销售收入1亿以上(含); 2、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 3、列入总局和省局《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企业; 4、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 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应作为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 按照上述条件,省局确定50户重点税源企业(含总局控管的14户重点税源企业,名单附后)列入控管重点。各市局也要根据上述条件及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应包含总局和省局重点税源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连同市局指定的负责人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省局备案。各地填写的属于总局、省局控管的50户重点税源企业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备注要添加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应于4月20日前,通过FTP/CENTRE/国际处/审计监控/重点税源目录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原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作废)。各市要按此要求指导所属县、市(区)局确立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制度。 对于总局和省局控管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上报省局重点税源季度、年度报表(附件3、4),各地自己控管的涉外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情况由各地分别建挡备案。 凡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内资企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年度内新出现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及时纳入本地税源监控体系,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二)建立各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1、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并向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汇总和分析上报各类税源管理信息; 2、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处)负责本市涉外企业税源监控信息的指导、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本地重点税源企业重大变动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对本地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源监控的检查、考核工作; 3、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及其具体负责涉外企业管理的科(股),负责本地涉外企业税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反馈和落实工作。 对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省、市、县(市、区)三级都要按行业、分户建立规范的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要按月度、季度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要按年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收入分析工作 为切实抓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增强组织税收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在分析收入变化时要结合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将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涉外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月度分析。 月度分析是地对本地区上月实际入库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简要分析。重点是结合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本地区上月度入库的涉外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在20%以上的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成因,并于月度结束后的次月7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见附件3)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实的文字说明,无异常变动情况的可报空表; (二)季度分析。 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各地应按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利润总额等相关经济指标、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和累计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对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收入异常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本年度收入进行预测。各地要对本级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22日前填写《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附件4)和书面报告同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年度分析。 年度分析分两个阶段进行: 1、各地在第四季度终了后,要结合本地区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对上季度和全年的税收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凡是影响当年本地区涉外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都要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2、各地要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经营、税收情况和本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认真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用)》(附件5),分析应包括重点税源全年度经营和纳税情况、税负率、利润率等相关经济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弹性分析(全口径)、对全年收入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析、税负分析、对次年度收入的预测等。在年度分析时,各地要依据全省范围的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规模等税收和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利润率等),进行对比分析,并参考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省局将及时发布全省及全国近几年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经济指标。年度分析报告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报表》应于次年7月底以前通过正式书面报告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四、数据采集和分析报告上报要求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了宏观收入分析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按业务需求设计了各类信息采集软件,实现了从CTAIS数据库直接自动读取数据进行分析的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数据库,对该系统中没有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要单独建立档案。若发现企业经营有异常变动情况的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信息及时反馈上级部门。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除年度分析报告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报表》以正式报告上报外,其他均通过FTP/CENTRE/国际处/审计监控/重点税源目录上报。为便于统计分析,各地上报的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数据表格用EXCEL格式。 五、结合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要注意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并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现税款、减免税款、入库税款等情况,特别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监督企业将应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预测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管。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有偷、避税嫌疑的企业,应及时移交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岗位,进行税务审计或反避税调查。 六、加大考核力度,促进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 为保证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将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和分析材料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情况,以及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原涉外企业重点税源季度报表及涉外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收入报表(鲁国税办发[2002]27号中的附表4、附表5)不再上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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