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6
摘要: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此项涉税业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9-26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09]72号)要求,现就我省范围内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

  (一)冠“山西×××”名称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准入条件(公布名单之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市辖范围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无论在全省范围内还是在市辖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均需在执业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进行资质备案。否则,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其鉴证业务报告。

  (二)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所暂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分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需单独向省地税局申报并经公布。

  (三)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此项涉税业务。

  (四)完善市场进退机制。省局将于2011年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中有关准入条件、监督检查等规定,在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评估的基础上,重新公布准入名单。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予以补进,对执业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事务所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肃惩处;同时,各市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为税务中介机构营造守法、公正的执业氛围。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省局定期统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进行培训,对培训考试及格人数不达5人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取消其清算鉴证准入资格。

  三、准予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排名不分前后)。

  本公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