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28
摘要: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核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对复审岗提交的审核结果(审核通过或者不予办理)进行审批,并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按照审核系统提供的审批方式对准予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数额进行审批,同时在审核系统内签署审批意见。

  审核系统提供的审批方式包括全额审批、差额审批、等比审批、不予办理审批、撤销审批、批量审批等。核准岗应在确认当期应扣减的退(免)税额已扣减后,再对准予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的税额进行审批。

  综合管理岗应在核准岗完成审批后,通过审核系统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业务处理表》(附件4),经相关岗位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申报受理岗应将审核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情况反馈表》(附件5)或《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反馈给出口企业。

  经审批不予办理退(免)税的,综合管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连同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一并交申报受理岗退还出口企业。

  第二十九条 省国家税务局可按以下要求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1.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

  2.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

  3.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本规范岗位监督制约要求。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

  第三十条 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实行计划管理,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划的测算、分配、完成情况上报等工作:

  (一)综合管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开展出口退(免)税计划的测算工作。

  1.每年12月5日前,申报受理岗应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次年《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

  2.综合管理岗应将本地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汇总后,编制《本地区预计出口情况汇总表》(附件6)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3.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出口及退税计划测算情况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省(包括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计划需求进行分析测算,及时下达出口退(免)税计划,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岗应将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及时录入审核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免)税,不得超计划办理退(免)税,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不得混淆使用。

  (四)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9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将当年出口退(免)税计划使用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岗根据核准岗的审批意见办理出口退(免)税退库和免抵调库。退库、调库可采用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退库、调库方式,也可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凭证的电子退库、调库方式。退库、调库的办理需符合以下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可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一)设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综合管理岗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及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按规定进行免抵调库操作,在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调库销号后,均应将相关数据反馈至审核系统。

  (二)国税机关可选择通过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时均不允许人工录入或进行修改。

  通过审核系统开具的,综合管理岗应在开票、退库销号的同时分别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综合征管软件;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的,综合管理岗应在接收到开票、销号信息后,在审核系统中设置相应开票、销号标志。

  (三)综合管理岗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并在收到国库返回的退库凭证相应联次的当日或次日进行销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免)税退库、免抵调库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综合管理岗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退库数据监控表》(附件7),并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办理退库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追回或补缴已退(免)税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应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由调查评估岗或预警分析岗在审核系统内填制(或生成)《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附件8)、《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汇总表》(附件9),经复审岗复核、核准岗批准后,对已退(免)税款进行冲抵或补缴处理。

  (二)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的,综合管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由申报受理岗通知出口企业按照原退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将税款补缴入库。

  (三)出口企业缴纳税款后,综合管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进行销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暂扣出口退税款有关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应按规定暂扣出口退税款的,调查评估岗根据《暂扣税款原因代码表》(附件10),填写《暂扣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表》(附件11),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对相应的税款进行暂扣处理。

  (二)出口企业应暂扣税款大于其已审批未退税款金额的,调查评估岗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送达出口企业,要求其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三)因暂扣税款原因消除,应解除暂扣(或担保)的,应在调查评估岗填写《解除担保(暂扣)税款业务处理表》(附件12),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解除暂扣(或担保)措施。

  (四)执行担保和解除担保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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