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3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0-1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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