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34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6
摘要:对金融机构(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除外)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的缴纳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341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本文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除外)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的缴纳办法。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委托南昌市国税局组织实施。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税局规定。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等3家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就地据实征收增值税。

  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应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除依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填报《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连同预缴增值税款的税票复印件一并上报其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及税票复印件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核无误后据此抵顶其应纳增值税。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在年度终后25日内应填报《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给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考虑到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告。

  附件:

  1.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略)

  2.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