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外字第912号 1992-8-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营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确定为500元,现提高到2000元。 二、其他问题请参照[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第一条至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199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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