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9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7-10
摘要: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3]91号                2013-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实施“411”有效投资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开发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公共服务岗位,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应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确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开展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试点,鼓励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欠发达地区和海岛乡镇卫生院(所)工作。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鼓励高校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接,实行联合办学,进一步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实行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制度,促进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结合我省深入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推进“四大建设”,促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过程中的人才需求,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等信息,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三)健全就业见习制度。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加强就业见习管理,重点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水平,逐步建立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的基本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做好就业见习(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切实提高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放宽取冠省名、市名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支持网络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参加创业咨询师培训。

  (六)强化创业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孵化力度。加强政策倾斜,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基地纳入省级重点扶持建设100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并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四、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一)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允许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每年8月底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当年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和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鼓励支持校企对接,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强化就业援助。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等对口支援地区来浙求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五、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一)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年龄、民族、户籍、学历等条件。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二)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切实做到岗位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改革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制度,积极探索以劳动合同取代就业协议。认真落实允许包括应届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有关政策。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着力推动、抓好落实。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拉动作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努力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训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人力社保、教育、统计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校内公示制度;要加快推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工作,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改革教材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助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欠发达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西部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可以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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