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工作方案(试行)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需要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就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分类培育的政策意图,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缴税情况、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阶段进行帮扶的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同时,允许建立二级分型数据库,在总局明确的“三型”基础上探索更为细化的分型方法,为本地区开展更精准的帮扶提供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细化的分型标准和二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须报总局备案。 (二)分型方式 1.总体原则: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个私网”)为依托,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具体频次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判定中,要通过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3.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B.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C.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四)帮扶措施 各地区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例如: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优化年报服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相应转型升级奖励、补贴等。 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基础上,不断加强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完善顶层设计,出台更多帮扶措施。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来源 1.自愿申报认定:各地制定并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通过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分类入库。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入库。 在分类培育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为分类名录库打好基础。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典型事例宣传,增强分类培育措施的含金量和吸引力。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入库标准,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入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等。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市(地)级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数量比例。 (四)入库机制 1.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A.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B.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3.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下同)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本省(区、市)入库数据后,将数据按时交换至总局分类名录库。 推荐确定的,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外,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培育政策 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探索建立“监管沙盒”,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或实行“无事不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1.“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等。 2.“特”: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对接上下游资源;优先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展示;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等。 3.“优”: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4.“新”: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对符合入库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 总局统筹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并通过个私网汇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 (一)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个私网实现,对入库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与现有小微企业名录共享查询入口和异议申诉处理渠道。 分型数据库由各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汇总形成。 (二)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为新建数据库,基于总局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实现。该平台整合各方面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招聘用工、创业培训、市场供求、金融支持等全方位信息服务,同时承载分类名录库各项功能。分类名录库与个私网实现定期数据交换,实现分型分类结果统一查询。 “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支持全国各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公示、审批统计、政策发布、服务协同功能。具体包括: 1.申报公示模块。实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选拔的自主申报、信息公示、结果反馈、异议申诉等功能。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等服务,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供基于区块链的证书生成和打印服务。该模块与个私网、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实现数据联通。 2.认定统计模块。实现县、市、省、国家四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信息的浏览和分级确认,并具备统计分析功能。 3.政策发布模块。归集总局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最新扶持措施,提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与扶持政策的自动匹配。同时,利用公众号、短信息、智能语音等形式,将最新扶持政策及时、准确送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让“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4.服务协同模块。建立“名特优新”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建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高品牌认知,为公众提供当地“名特优新”店铺的推荐,提供流量支持。对接金融机构,基于分类名录库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资质评定、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解决融资难题。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使用方法等有关内容,将在系统建成后及时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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