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0
摘要: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单位向单位职工另外支付其他收入,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将收入额与财政发放的工资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财政部门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0]206号      2000-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4、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除外”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代扣代缴工作,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门是个人取得财政统发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在向代发工资银行拨付工资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单位向单位职工另外支付其他收入,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将收入额与财政发放的工资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财政部门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除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扣缴义务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六、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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