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5]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7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我区代开票单位仅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以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 对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九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按月结算。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营业税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的7%预征,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款的3%征收,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建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统一入库。

  第十条 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的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第十二条 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同时,要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网络传输、稽核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十五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在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六条 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七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局按年度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地税局另行布置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国家已有的政策,不受此时间限制。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