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9
摘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11-12-29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