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7
摘要: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2010-10-27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27日


  haihan235 ——

  作为说明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处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代替作废的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废止],但是由于此类事项比较复杂,使纳税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和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废止]一样生涩难懂。

  不过我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是进步的,短短几句话将复杂的事项基本上说明了。

  1、首先对这类处理事项突破年度时间的限制,使税务和企业双方处理计算简化——即与新会计准则(最新的)处理方法一致。

  2、堵塞了企业可以调节税负的漏洞,增加了企业利用会计准则政策策划安排税款的成本。

  3、与新会计准则规定产生了互动。先是会计承认税法计税基础的严肃性,现在是税法上承认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结果是简化了企业的工作量。

  yfcdd1976: 对查增弥补亏损的20号公告的疑问及理解

  查增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是新税法实施后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2008和2009年检查的基本是2008年前的帐,适用国税发[1997]191号国税函[2005]190号国税发[2006]56号三个文件基本搞定,今年开始涉及到2008年后检查了,这个问题日益突出,总局这个时候出台文件还是很及时的,学习文件后有几点疑问及理解供大家讨论 :

  一、两个以前年度的理解

  公告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第一个“以前年度”应该是指检查的所属年度,是个特定的年份,如2010年检查2007年,那么这里的“以前年度”就是指2007年,这点应该毫无疑问 。

  第二个“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以前年度”和第一个“以前年度”是否是同一概念,是特指检查所属当年还是检查所属年度之前,这里文件中没有写明,易引起歧义。个人理解应该是指检查所属年度之前,是时间段的概念而不是第一个“以前年度”的特定年份。原因有二,一是该条引用的依据是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特指当年之前的年度;二是查增所得额的实质也就是对纳税人当年虚报(或多报)亏损的一个调整,不存在第一条“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所说的“税法允许弥补”的概念。

  所以我理解20号公告第一条是否可以这样完整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检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凡企业检查所属年度以前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这种处理是对企业的一种利好,也是否定了之前的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废止]和国税发[2006]56号文。当然也许总局是另一个意思,继续维持原国税发[2006]56号文,所以文件写得比较含糊,那就晕了。

  二、执行时间的理解

  公告第二条“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如果按我个人之前的理解是放开了政策对纳税人有利,之前检查未结案和11月份检查的,纳税人都能拖就拖吧,怎么也要拖到12月进行处理。同时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原理,这个文件能管到2008年之前吗,如查补2007年所得,能弥补2006年亏损吗,如果可以是不是对前面查的企业的一种不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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