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供应商 新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住宿服务从2016年5月1日起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及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上述定义不清晰的地方在于,如何区分酒店、经营性住宿场所与居民住房租赁。酒店、酒店式公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房屋租赁一般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适用5%的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则适用1.5%征收率。许多大型酒店已经将服务延伸到既可以为顾客提供短期居住服务,也可以为顾客提供长期居住服务。许多增值税国家通常是根据住宿时间长短对酒店住宿服务和住房租赁进行区分。比如,如果给住客提供的住宿时间达到或超过28天,那么该项服务就会被认定为房屋租赁,而如果低于28天则会被认定为住宿服务。但我国增值税法规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国际上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是,不同类型的住宿如学生宿舍,分时度假村及类似场所是应界定为住房租赁或是住宿服务仍然有待研究。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采纳特定的标准来加以区分,比如: 消费者的身份是“顾客”还是“居民”; 住宿提供者的营业执照; 服务提供的范围,住宿服务通常范围比较广; 合同安排的性质,例如,签署了正式租赁合同的服务更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住房租赁服务。 对于明确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来说,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分别处理提供的多样化服务。特别是许多酒店通常提供以下几种或全部服务: 住宿服务;餐饮外带服务;会议及活动举办服务;水疗、健身及其他相关服务;娱乐服务,以及;旅游服务台。 在大多数情况下,新增值税法规不会造成过多的合规问题,但是对各种收入的深入分析仍然是必要的。酒店提供的上述服务几乎都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并不意味着酒店提供的所有服务都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例如,水疗产品的销售适用17%税率,设立于酒店内部的商店销售商品适用17%税率,将场地出租给第三方服务提供方或者特许经营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也可能是5%征收率)。 而税务合规问题更大程度上存在于定价和发票方面,因为增值税规定餐饮和娱乐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在酒店中接受外带餐饮服务的顾客,也适用于酒店房间内迷你吧的消费。 更重要的是,新增值税法规似乎指出,因公出差住酒店的顾客可以取得进项税。然而,如果是出于个人目的而发生的酒店消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另一个比较棘手的合规问题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能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下抵扣进项税: 顾客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预订酒店; 顾客首先自行结账并索取发票,随后再由公司报销。 接受酒店(或其他住宿提供者)服务的消费者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于提供旅游服务的酒店,特别是大型酒店而言是个潜在的利好。5%营业税构成部分成本,而6%的增值税却是可以抵扣的,将促使许多大城市酒店将定价基础调整为“正常费用外加增值税和服务费“,而不是增值税含税价。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法规规定,个人在酒店退房时可以向酒店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注明其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新增值税规定下,个人是否能够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企业抵扣进项税,尚有待观察。此外,如果接受的住宿服务被视同为职工福利,那么企业将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酒店给出差住宿的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早餐,那么顾客是否能够就支付的全部费用抵扣进项税,还是需要将早餐的费用剔除。类似的,举办会议或活动时通常也提供餐饮服务这就可能需要将总价款拆分为会议或活动费用以及餐饮费用。毫无疑问,酒店倾向于按照会议费全额计税,以将可抵扣进项税最大化,但是对于如何划分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餐饮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的,那么酒店有少缴增值税风险。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规中提到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按照公司主营业务确定相关使用税率。兼营为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为体现知名酒店品牌,许多酒店的经营模式都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新增值税规定由酒店管理公司向酒店所有者提供的管理服务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酒店管理公司通常享有酒店经营收入的部分份额,酒店经营收入包含授权使用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提供客房预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酒店业主通常可以抵扣支付给酒店管理公司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 最后,许多酒店都会为客人提供奖励优惠政策,以此鼓励继续入住酒店。在其他已适用增值税的行业,如航空业和电信业,企业在奖励计划下向客户提供的优惠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新增值税规定对于酒店奖励计划没有类似的免税规定。 酒店在合规方面未来还面临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对于酒店常客享有的一些特权,例如免费早餐,免费使用互联网,免费使用俱乐部休息室,免费升级房间,甚至免费入住等,是否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进行视同销售,这些服务应该如何确定其价格?因此,酒店需要仔细考虑这些奖励计划以及类似计划的增值税处理。 旅游业 旅游业将面临众多较为复杂的增值税管理问题,主要因为旅游业在运营中既可以作为旅游服务的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中介,同时这也需要考虑各种跨界业务。 为了简化征收方式,新增值税法规规定将“旅游服务”按差额征收,旅游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所有与住宿、餐饮、交通、签证以及门票销售相关的费用。实际上,法规似乎对于作为委托人的旅行社与作为中介的旅行社给与了相似的规定,即都在净收入或者佣金的基础上征收6%税率的增值税。 36号文同时明确,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当旅游业某些业务存在重叠时,情况就变得比较复杂。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当消费者购买的旅行套餐全部在中国境外消费时,比如出境旅游,销售旅游套餐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境内销售这项旅游套餐产生的佣金或收入将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为旅行社的服务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在酒店或者其他供应商向以消费者名义预定酒店等服务的旅行社支付佣金或费用时,该佣金或费用将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更重要的是,如果这项佣金或费用可从住宿费用中扣除,那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就需要将这两个事项分开处理。即酒店不可以净额为基础计算增值税,他们必须以总收入来计算增值税,同时自旅行社取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的一般规定,国外的旅行社向中国的顾客、酒店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或佣金的情形需要代扣代缴6%税率的增值税。对于酒店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上述费用通常可以抵扣进项税。 医疗服务 毕马威近日就医疗行业增值税问题出版了专刊,尽管专刊是在具体的实施方案出台前发布,文中关于医疗行业在增值税下处理的预测都被证明是正确的。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查看(略) 具体来说,新的增值税规定如下: 由经认可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所、医院、临床检验中心,都可免征增值税,但可享受免税的医疗服务仅限于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显然,这些规定是为了使公立医院和其他类似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而私人医疗机构的市场占比不断增长,超过规定免税资格的费用都不能被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新增值税法规中未明确免税处理是仅适用于小于指导价的收费,还是不大于该金额的收费。 经某些政府机关批准向老年人提供住宿和保健服务的养老机构将获得增值税免税资格。 现行营业税税制下,医疗服务广泛享受免税。如毕马威医疗行业专刊所述,免税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且同时适用于公立机构和私立机构。然而,广泛的免税政策将会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标准下的免税,分别是医疗机构是否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医疗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在某些规定的限额内。虽然法规中没有细节描述,相关标准可能导致很多私人医疗机构缴纳增值税,进一步也需要对收费判断是否可以免税。 大多数医院和诊所对于在诊断和治疗中适用的药物也享受适用增值税待遇。而新的增值税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项免税政策是否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财税[2000]42号文(对以上免税做出规定)并未被废止。 对于所有医疗机构的挑战是能否获得大量固定资产和高技术装备的增值税抵免资格。医疗器械和其他设备的适用税率是17%。然而,医疗机构在购置设备时是否能抵扣进项税取决于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比例。由 于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结构取决于每一笔收费的性质,并且有价格上限要求,许多医疗机构可能会通过兼营应税和免税服务对进项进行抵扣。此外,增值税一般规定允许全额抵扣采购固定资产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即使这些固定资产只是部分用于应税目的,这一机制可能会为许多医疗机构带来好处。 总之,新增值税法规可能对医疗行业带来重大的影响。 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一般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税,除非申请增值税免税。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托儿所,幼儿园以及0-6岁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仅限于法规规定的基础教育,同时收费不超过政府批准的教育费、保育费上限。即高投资教育机构取得的收入(通常是私立学校),增值服务收入如兴趣班,赞助费等,都是应税的。 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然而免税范围仅限于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经过政府批准)。除此之外,任何超过标准的费用都是应税的。 和医疗机构相似,新增值税法规对于规定标准的要求很可能使许多私立学校缴纳增值税。 文化和娱乐业 娱乐业一般应该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5%到20%。 新增值税法规规定,购买娱乐服务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意味着娱乐机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作为一般纳税人,娱乐机构可就其支出抵扣进项税。当然,许多娱乐业很可能会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年应税销售额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并适用3%的征收率。 新增值税规定对某些(有限的)文化服务给与增值税免税政策,包括: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的门票收入 所有宗教活动场馆的门票收入 这些免税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门票收入享受免税,不包括附加服务,例如使用音频设备的收费或导游费等。 同时,新规定给予了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行业十大问题——生活服务业 在毕马威3月5日发布的中国税务快讯, 我们提到了金融服务行业面临的10大行业问题,现在再次回顾此表,并且分析这些问题在新法规下是否得以解决(或仍然尚待解决)。 税屋提示——《税屋》LOGO遮挡部分文字为“不得抵扣进项税” 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外包)[2012版,待更新] 1、营业税 ◎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6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0]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 ◎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6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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