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传[199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7-29
摘要:在清查过程中,对产成品库存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等损失,银行要会同企业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技术鉴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认定后在证明文件上分别签署意见和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传[1992]26号       1992-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财政厅(局)、生产办、计委、经委,各专业银行总行:

  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工字第95号文《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已下发,现就有关挂帐停息的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92]财工字95号文组建的清查领导机构,都应有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参加。企业开户银行要自始至终认真参与企业产成品库存清查的全过程,并切实负起责任。

  二、产成品各项损失的审定。在清查过程中,对产成品库存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等损失,银行要会同企业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技术鉴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认定后在证明文件上分别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区分产成品资金损失的时间界限和资金损失的处理方式。对清出的盘亏、报废、毁损和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等损失,属于一九九二年新发生的,经核实批准后列入企业当年财务决算;属于一九九一年末之前发生的,分别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帐户。各项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贷款,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处理办法。

  企业清查的盘亏、报废、毁损等产成品,必须在企业一九九一年末成品资金总帐之内,并记载于同期产品库存明细帐上,以原始产品入库单为证明。任何企业都不得将一九九一年末产成品库存总帐之外的发出商品、应收货款、储备资金及生产资金等其它科目的资金转入成品资金以内,发现人为调整科目,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银行不得退息。

  四、一九九一年末之后企业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应在销售以后将损失列入当年财务决算按损益处理,不得将预计发生的损失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经列入的必须立即剔除。

  五、企业清查工作结束后,其上级的清查结果须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并签署处理意见,加盖银行公章后报上级清查办审核汇总。凡清查结果未经开户银行审查认定而上报的,要立即补做这项工作。

  六、清查结果经开户银行及上级清查办审查认定,企业即可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将盘亏与盘盈相抵后的余额,在三年内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消化处理,并按此数额归还银行贷款。为此,企业应分别设立专户,对这部分资金单独进行核算。

  七、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对企业清查损失占用的银行贷款,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例分摊;同时对企业消化处理损失的实际数额,各专业银行应按分摊的比例退息给企业。

  八、开户银行对企业清查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通知,在原贷款科目内,按企业单位增设流动资产损失贷款专户,对该专户贷款的利息采取“先收后退”的核算办法,即在三年期内,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仍按季先计收利息。每年六月二十一日和十二月二十一日根据企业已实际消化处理损失的金额,分两次退还自开立专户起已收取的专户贷款利息。为准确及时地做好这项工作,对流动资产损失贷款专户的利息进行单独核算,应在暂收款项中增设代保管流动资产损失贷款利息户,同时设置按企业单位立户的代保管流动资产损失贷款利息登记簿,定期与暂收款科目中代保管流动资产损失贷款利息户进行核对。这部分挂帐贷款利息,其应收未收利息,在挂帐期间不计复利。

  九、企业应努力在三年内消化处理完这部分产成品挂帐损失,三年处理期满仍未处理完的部分,不再享受银行停息的优惠政策。银行应在期满的次日将暂收款项科目代保管流动资产损失贷款利息户余额如数转入利息收入或营业收入科目。对这部分资金,银行将继续实行正常的计罚息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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