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1999]24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7
摘要: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企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针对国有企业清理欠款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9]240号        1999-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企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针对国有企业清理欠款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比例

  1、企业收回在1年以上2年以内(不含2年)的用户欠款的,可按收回金额的5%以内,计算税前扣除。

  2、企业收回在2年以上(含2年)用户欠款的,可按收回金额的10%以内,计算税前扣除。

  二、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纳税人发生的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据实列支;未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实行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的监督管理

  实行收回欠款计提劳务费办法的纳税人,应建立收回欠款计提劳务费的管理办法,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对纳税申报不实,弄虚作假和未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擅自在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予以纳税调整。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