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3
摘要:市人大代表们给我市“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案件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各执法部门也将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精准打击”的宗旨,对恶意偷逃税款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将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保护实体企业相关规定,继续在执法中注意方法方式,避免给实体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着力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4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1〕46号           2021-04-13

尊敬的林亨等代表:

  《关于呼吁福州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实体企业的建议》(第1504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关于代表们呼吁“福州市政府协调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实体企业给予支持,要求加强对非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甄别,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实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精准帮扶

  在处理涉税举报案件中,福州市税务部门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积极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企业谨慎立案、谨慎检查,对企业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实现精准帮扶。同时,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税发〔2018〕65号),进一步明确“规范税务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努力做到快查快结;对重点环节做好执法记录,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对恶意偷逃税款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强化部门职能,分级分类精准施策

  (一)市税务部门的处理情况

  对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我市税务部门本着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营造诚信纳税氛围的目的和宗旨,依照相关税法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级分类处理:

  1.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对于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果经查实没有证据证明企业系恶意取票的,我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并未对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对于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如果经查实有证据证明企业系恶意取票,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我市税务稽查部门除按照税法规定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追缴相关税款外,并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对于虚开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并按照规定: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暂不做税务行政处罚。

  3.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我市税务部门坚决按照上级有关打击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部署,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利用金税三期强大的大数据功能对以牟利为目的,没有经营场所、没有人员的空壳企业虚开发票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将其没有真实交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对虚开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依法向下游税务机关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着力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市检察机关的处理情况

  我市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办案“五个不轻易”,在办理涉企涉税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1.“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涉嫌违法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确需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

  3.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避免因为办理涉税案件时机不当、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法院的处理情况

  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罪均要求采购方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采购方对其无货开票、少货多开等事实主观明知;如若正常采购,由于供货方原因致使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交易事实不符,采购方对此明知的,应予以拒收;采购方如若明知供货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更应予以拒收。

  采购方如若在故意的前提下就上述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事项与出卖者(供货方)进行具体协商时,就可认定为已进入二罪的着手阶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已成立二罪的犯罪既遂。采购方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但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成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鉴于具体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对是否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判别需结合具体证据予以分析、认定。另在成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况下,对采购方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刑罚裁量尚需考量票面额、发票份数、完成形态、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多种量刑情节,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市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

  在我市近年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中,重点打击的是专业犯罪团伙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对于受票企业为实体企业,我市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注重甄别是否有真实业务发生、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否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实体企业明知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出台的保护实体企业相关规定,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宣传多频共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下一阶段,全市各执法部门将继续坚持打击、宣传、普法同频共振,大力推进“送法进企业”等法治宣传活动,在全市企业范围集中、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贴近群众、深入民心上下足功夫,扎实推行一系列实打实的宣传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络机制,灵活采用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进一步普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构成及预防知识。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涉税法律红线和涉税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收集分析民营经济纳税行为的各种有效信息,对可能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市人大代表们给我市“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案件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各执法部门也将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精准打击”的宗旨,对恶意偷逃税款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将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保护实体企业相关规定,继续在执法中注意方法方式,避免给实体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着力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领导署名:杨招旺

  联 系 人:杨 芳

  联系电话:8752954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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